泰州国际博览中心_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范泰州国际博览中心展会消防安全管理及控制,保障泰州国际博览中心内所举办展会消防安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泰州国际博览中心范围内所举办的展览、会议、展销及其它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05号令)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5、《江苏省消防条例》(2011年5月1日实施)

(四)管理方针及原则

管理方针和原则:泰州国际博览中心消防安全管理 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 ;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

(五)消防安全责任

1、主(承)办单位责任

1.1根据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承担展会的消防安全责任;

1.2组织制定所主(承)办活动消防安全保障方案,消防安全制度和火灾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活动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在展期内(包括布展、开展、撤展)指派专人对展会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现消防隐患后监督参展商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展馆和消防主管部门;

1.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公安部门完成主(承)办展会消防申报工作;

1.4负责告知参展商国家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展馆、展会的各项消防管理规定;

1.5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对特装展位图纸进行审核,并进场布展前将审核结果报展馆安全保卫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1.6展会主办单位在展会布展过程中,应按向公安部门消防申报时的展区布置图进行布展,如办理进场手续时提交的展会布展图与办理展会消防申报时向公安部门提交的展区布置图存在差异,展会主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展会消防申报,展馆有权拒绝未经消防申报的展会开展;

1.7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及场馆管理单位进行展会期间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1.8 负责查验布展电工、制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有关上岗证件;

1.9对展期(包括布展、开展、撤展)内发生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1.10展会活动开始前,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1.11 主(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公司履行主(承)办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在委托时应通过书面约定,明确双方责任;

1.12在火灾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场馆管理单位责任

2.1向主(承)办单位提供的场所是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场所;

2.2确保所提供场所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2.3告知主(承)办单位展馆各项消防安全要求;

2.4对消防控制中心进行值班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5对场馆开展防火抽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通知展会主(承)办单位进行整改。

3、参展商责任

3.1对本展位范围内或因本展位原因(包括人员、施工)造成消防安全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3.2在参展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展馆和主(承)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损坏消防设备、设施,不占用消防通道,使用符合要求的搭建材料;

3.3选择有安全保障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展位搭建施工,告知展位施工单位展馆和主(承)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保证展位施工符合展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4负责展位搭建的施工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展位施工人员的违章施工行为;

3.5负责查验展位搭建单位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保证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证书;

3.6在展位内按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3.7对参展人员进行培训,告之展馆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8展期内对本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时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现场管理人员;

3.9组织对本展位初期火灾进行扑救,并及时上报主(承)办单位和展馆。(六)展馆消防管理

1、在展期(包括布展、开展、撤展)内在展馆内禁止下列行为

1.1在公共消防疏散通道和黄线范围内堆放材料、展品及其他物品;

1.2遮挡、埋压、圈占及堵塞展馆内的消防设备设施。此类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

消火栓、红外线探测对射、自动灭火系统及其管道、防火门、各种隔离门、安全紧急出口门等;

1.3展期内在展厅内进行明火、切割、打磨、电焊、气焊、喷漆、使用台式电锯等危险作业;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须根据《泰州国际博览中心动火作业管理规程》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4在展厅内燃放烟火和冷烟花。室外燃放烟火应获得公安机关的书面认可及中心的批准,燃放的烟火制品应具备产品合格证,有明确的公安消防部门批准许可文号;

1.5将汽油、天那水、酒精、氢气瓶、氧气瓶等易燃、易爆品带入展馆。汽车、摩托车等内燃机车或其他燃油设备展出时,不得维修、发动,油箱内部不应存油;

1.6展馆非指定区域吸烟;

1.7在展位搭建时使用其它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的搭建材料;

1.8在展位内使用碘钨灯(太阳灯)、霓虹灯及带触发器发热量大的高温高压有安全隐患的灯具;

1.9使用无漏电保护的开关、塑料双股绞线和花线;

1.10 使用电阻发热式(电炉、烤箱)等高耗低能大功率电器;

1.11标准展位内配置的220V电源插座,只提供给小型家用电器电器使用(如电视机、饮水机等);

1.12在标准展位加装灯具、大功率电器等用电设备。

2、展区规划及展位施工:

2.1主(承)办单位在进行展区规划时,通道宽度应根据最高人流量进行计算得出,展厅每3000平方米应规划一条直通室外的消防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米;每1500平方米应规划一条直通室外的次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展区规划中消防支通道应尽量保证环通,避免袋型走道的出现;

2.2所有搭建材料应为不燃和难燃材料,如使用可燃木料,必须满涂防火涂料,禁止使用易燃弹力布、纱制品装饰展位,仿棉麻布、纱质感的装饰材料,需在施工申报时提供材料样品及产品检验报告,证明其燃烧性能达到B1级(难燃);

2.3在展位地毯下敷设的电源线路中间不能有接口,必须套管敷设;

2.4特装展位须按照每50平方米不少于1个的标准,自行配备4kgABC型干粉灭火器;

2.5搭建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封闭特装展位,必须有两个以上出口,并保证出口的最小宽度不于1米。如出口有门,开门方向必须向外,并保证门能够顺利开启;

2.6特装展位原则上不允许结构性封顶,如必须设计封顶,需在封顶区域内加装相关消防设备;

2.7特装密封展位正对防火门和卷帘门的地方必须留出不少于宽1米、高2米的出口;

3、室外展场施工

3.1室外展场搭建展棚,应采用A级或B1级材料,每座棚面积不得大于4000平方米,棚与棚应保留8米防火间距,棚与展馆应保留有10米防火间距;

3.2棚内应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要求,按50平方米/具4KG干粉灭火器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3.3棚内消防通道规划应根据人流计算得出,疏散出口设计应达到疏散距离要求;

4、电气安全

4.1展位施工中必须要求专业电气图纸,进入展会施工的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有效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4.2承建单位或参展商在展位搭建时,必须预留配电箱接口位置,以便于电源接驳和紧急抢修;

4.3参展商及承建单位必须使用安全合格、符合国家标准(GB)的电气材料,如电缆、开关和灯具等;电力设备、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工程安装标准》中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4.4标准展位之间的电源连接线不允许跨通道敷设,特殊情况跨过通道时,安装高度必须超过3米以上,且有铝柱或铝条作为依托;电缆线穿过公共通道必须加盖防护板、贴上警示胶带;

4.5标准展位如要增加用电设备(包括灯具、其它大功率用电器)必须由展会主办单位指定的服务商负责安装,特装展位如用电量超出原申报容量,必须向展馆重新申请。展馆将对检查中发现的标 准展位私自增加用电负荷及特装展位超申报容量用电行为进行处罚;

4.6标准展位插线板距地不得小于80CM,在30CM范围内不得有任何易燃物品;

4.7严禁在未做防火处理或未做隔离保护的易燃物体上安装灯具等用电设备,展位内安装的射灯,其灯头与装饰物距离不得少于0.3米,且须采用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金卤灯等发热灯具与易燃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4.8所有开关接口和线路接头处必须连接牢靠,使用国家标准的接线盒(箱)接驳。

4.9380V动力电源作为三相四线制非动力电源使用时,必须调整好三相负载,应尽量保持三相平衡。所有电气设备均须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或接零措施;

4.10所有开关及电缆的负荷承载,应控制在标称设计容量的80%以内;

4.11室外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线路及开关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防雨、接地及警示措施;

4.12不得移动和破坏会展建筑本体原设计固定的电力和照明设备和设施;

4.13如展位出现线路、开关发热或频繁跳闸现象,参展商及承建商必须及时断电检查处理。由于材料或灯具、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此类现象,必须立即维修和更换;如由于展商或承建商在标摊标准配备基础上私自加装用电设备,或特装展位超负荷用电引起的,在整改的同时必须重新申报。对拒不执行和配合场馆管理单位处理的,可由场馆管理单位进行断电处理;

4.14展会结束后所有展位应停止供电,有特殊需求的展位须提前向场馆管理单位申请夜间供电,并由展馆方做好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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